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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民国时期

2.民国时期


作者:佚名      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
随着捕鱼船网人员的增加,捕鱼技术的提高和普及,各江河、湖泊水域,自然鱼类资源得到了进一步开发利用。这时,嫩江、松花江沿岸较大型、永久性的亮子、冰槽子、网场(网卧)等,大部分被蒙古王公操纵,而地主、官僚从蒙古王爷手中取得经营权后,即实行名为“网户达”的租赁制。贫苦渔民得先向“网户达”交纳“护身钱”方允许做工出卖劳力。此间,官府对渔业的管理主要是征捐收税和制定实施渔政法规。捐税,有国税、渔税和网亮税;县有地方捐和水警捐,每户(或每处渔场)每年征鱼秤税。渔政法规,先后有民国六年(1917年)吉林省公署转发农商部《关于渔业整顿的四项办法》,对渔业生 ...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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