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村公所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民国初废止清朝城镇乡地方自治后,奉天省自民国11年(1922年)10月起,试行区村制。民国18年(1929年)10月,辽宁省政府颁布《暂行村制大纲》,扩大村的规模范围,村公所职员由义务职改为有薪职,规定300户为1村,不足300户者,联合附近小村为1村,经重新划定辽宁境域,共有村公所3 872个。村公所设村长、村副各1人,联合村屯数目较多的增设村副1人。同年12月,《辽宁省村公所章程》规定,村公所隶于县政府,受县长之监督指挥,办理本村各项事务。
东北沦陷初期,伪满政权沿袭民国区、村制并设保甲。民国26年(1937年)12月实行街村制。民国29年(1940年)辽宁境域共置村公所928个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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